案例一:鄔某虛假訴訟
案情
2018年1月20日,被告人鄔某通過制造虛假銀行流水、借條的方式,捏造其出借給被害人趙某某人民幣20萬元的事實,并于同年2月12日,以上述虛假的事實和證據材料向武漢市東西湖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
裁判結果
審理認為,被告人鄔某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鄔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案例二:曹某某與王某某虛假訴訟
案情
2017年9月,被告人曹某某欲以人民幣55萬元的價格購買王某某所有的房屋。為規避武漢市住房限購政策,被告人曹某某與王某某惡意串通,采取偽造欠條等方式,捏造王某某拖欠被告人曹某某貨款55萬元的虛假債務,欲以民事訴訟的方式使被告人曹某某獲得房屋所有權。同年9月20日,被告人曹某某持偽造的欠條,向武漢市東西湖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王某某支付拖欠的貨款55萬元。本院受理后,基于雙方捏造的事實,作出(2017)鄂0112民初3925號民事調解書,確認王某某差欠被告人曹某某貨款55萬元。
裁判結果
本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曹某某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了司法秩序,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案例點評
虛假訴訟犯罪的形式多樣,原告捏造事實起訴被告,造成法院基于錯誤的證據認定錯誤的事實,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案例一即此種形式;原、被告間惡意串通,意圖損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案例二類似此種形式,但非損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而是逃避住房限購政策。虛假訴訟犯罪行為,不僅侵害了他人合法權益,同時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應予嚴懲。
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規定: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p>